法律

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解散的子公司怎么办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

  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这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依据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解散公司。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被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而解散。

  根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1、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10)合并后需解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协议;

  (4)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

  (5)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6)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8)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1、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者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哪些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合并各方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2、合并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的合并协议。

  (3)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

  (4)合并各方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