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标准
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全额赔偿患者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二)监护人照顾的误工费。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四)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五)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六)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