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
信托有效成立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虽然这种权利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而创立的,但是信托一经有效成立,委托人便不能随意解除信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由于受益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才赋予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情形是: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其受益权来源于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所设定的信托。如果受益人对委托人在人身、财产等方面有重大侵权行为,他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允许受益人继续享受委托人为其创设的信托利益,则属于显失公平,因此本条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可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是指减少受益人的受益数额。需要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仅限于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如未达到“重大”的程度,则不适用本项的规定。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这是指受益人为数人的情况下,某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实施了重大侵权行为,与第一项的规定一样,本项的规定也仅限于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时候。
(3)经受益人同意:这种情形是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想法如果征得了受益人的同意,则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当允许。本项的规定,在受益人为数人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才能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即除以上三种法定情形外,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其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