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生围标现象的原因

  1、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从环境上看。虽然我国的工程建设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实施了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及时法制法规一起步修订补充。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就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会不予制裁。这一点。罚则规定就不甚清楚再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按部门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又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为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招标公证也基本普及。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使监督流于形式。

  3、建筑企业诚信度较低。围标是一种目光短浅。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诚信缺失。作为围标的行为主体施工企业多是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的是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由于长期忽视企业诚信建设。出现不讲职业道德。屡屡“闯红灯”也就习以为常。

  4、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评标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串标的产生。当前。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的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它们虽然表面上看都是企业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如果想要串通投标。操作起来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提高自身识辩能力。严格堵塞招标环节中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