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快递物品丢失,霸王条款无效

  2008年8月15日,永嘉县消费者黄某将价值为一万多元的工艺品通过某快递公司快递,快递费用200元。投递过程中丢失了该工艺品,消费者向快递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快递公司表示,双方约定“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报价,则本公司在不超过运费五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等。消费者黄某在寄件时未办理保价(即保险),因此只能按照快递费用的五倍即1000元予以赔偿。

  永嘉县消委受理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县消费委认为,快递公司在办理寄件时未提请消费者注意限制责任的条款,并且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其格式条款无效,应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最终,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10000元,双方表示满意。

  点评:企业在制订使用格式合同,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企业应当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向另一方详尽说明,协商一致。那些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