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论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无论在学术研究或审判实践方面,都存在着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每一个涉外经济合同的争议都存在着法律适用问题和根据什么原则或标准来确定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因而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理论性和实务性的分析与研究,是非常必要和急需的。?

  一、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提出?

  所谓涉外经济合同,是指由于某种跨国因素的存在而涉及不同国家的立法管辖权或不同国家之间法律选择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怎样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我国的法律对此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运用国际惯例。”;《合同法》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目前国际经济法中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贸易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在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是最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也是得到广泛承认和普遍接受的一种办法。“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在16世纪由法国学家杜摩林提出来的[1]。由于这一学说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业资本家之间自由竞争的利益,因此得到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承认和采用。这一学说本身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显著优点,目前已经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首要的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合同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律不具体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是由法院在与合同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在本质上与该合同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选用这一法律最合理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这一学说的创导者是美国法学家里斯[2]。它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其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实践中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因素有许多,究竟哪个或哪些因素算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呢?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取决于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取决于审理争议案件的审判机关。因此,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适用东道国国家法律的原则?

  涉外合同主要是指与吸收外国资本有关或与合作勘探开发本国资源有关的经济合同。这些合同一般应适用资本输入国或资源所在国国家的法律,这是因为吸收外资会直接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开发本国自然资源则涉及一国主权及对地上地下资源的有效利用,故这些领域的经济合同必须适用东道国国家的法律,这已经形成一种国际惯例。从这一原则出发,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和本国保留原则?

  当涉外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某一国际公约或某一双边协定的成员国的公民时,那么合同争议就应适用该公约或双边协定中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五)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在国际贸易领域里,无论是在货物买卖、支付方式和运输保险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为大家所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等,这些国际惯例,一旦为当事人采用后,便成为解决当事人合同争议的依据。?

  三、法律适用的单一性还是多元性?

  上述涉外经济合同的争议,指的都是合同的一些实质性的争议,如延期交货引起的争议,收货后不付款引起的争议等。但是涉外经济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可能是多方面的,既有合同实质性方面的争议,也有非实质方面的争议,如合同方式的争议,缔约人缔约能力的争议等。这些争议常常成为解决实质性争议的先决问题,只有先解决了这些争议后,才能谈到实质性的争议。而问题是:解决这些属于先决问题方面的争议是否也适用合同的准据法?答案有两个:少数学者认为,应该把涉外经济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既然合同有了它的准据法,那么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都应适用这个准据法来解决,也就是说,一个合同只有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适用问题。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为英国的戴赛、摩里斯[3]。但多数国家和学者持另一观点,即认为可以把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分解成不同性质的争议,属于实质性方面的争议,应适用合同准据法去解决;属于先决问题方面的争议,则应根据不同的争议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即可能会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认为,我国的立法体现了解决不同性质争议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观点。比如《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它说明在解决合同的实质性争议是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应予适用的法律。[4]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外国法,或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了外国法,那么在这个合同争议中就存在两个法律适用问题,即合同成立方面的争议适用中国法,合同实质性方面的争议适用外国法。在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实践中,也同样把解决合同实质性方面的争议与解决先决问题方面的争议区别开来,作为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予以解决。?

  四、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根据上述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及相关问题的分析,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必须查明我国法律中是否存在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则,即合同争议是否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其次,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看当事人是否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包括中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只要其选择没有违反我国的公共利益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直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再者,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也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应当查明该争议是否属于某一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属国都是该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而该条约规定缔约方当事人必须适用的,则应直接适用该国际条约。?

  另外,如果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则,双方当事人又未选择适用的法律,这个难以也不属于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则应当运用我国法律中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