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异议诉讼时效是多久,条件有哪些

  执行异议诉讼时效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执行异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一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