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要件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为执行程序终结前。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案外人对案件提出异议,需要满足以下的要件: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下列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1)共同共有人。

  (2)担保物权人。

  (3)财产所有权人。

  2、应以申请人为被告。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案外人自然作为原告出现在诉讼当中。

  3、须有明确且具体的异议事由。

  这种事由既可以发生在执行依据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执行依据成立之后。

  4、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

  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的方式避免因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导致其利益的损失。

  异议之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的几点:

  1、起诉与受理。

  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提交书面起诉书。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条件。

  2、审理与判决。

  对于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应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由于此种类型的诉讼牵涉到其他案件的执行问题,所以法律对执行异议之诉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