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基本主体

  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如下几项:

  1、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权利义务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制约滥用合同自愿原则,要求形式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即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活动。

  2、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3、物业服务企业

  即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2、适当履行。适当履行是指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在物业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及主体、时间式等方面都必须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