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行政区托管

  行政托管的实质是行政管理权的让渡,将行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具体而言,就是在不改变行政区划的前提下,上级政府委托或建立某一开发区管委会、县(区)对原属不同行政区的乡镇或特定区域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一种行政权力和管理职能的分配模式。

  开发区“行政托管”模式用实践告诉人民,只要制度设计合理了,政区的社会管理本来不需要那么多钱,也不需要那么多人。

  开支压缩、机构精简后,同样可以提供高效的政府服务,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行政托管”模式以其活生生的例子,为党和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出精简机构、优化行政效能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翔实有效的支持数据,提供了对改革阻力极具杀伤力的“精神炮弹”。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包括机构和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包括机关、机构、组织和个人。

  2、依据不同。行政授权依据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委托没有明确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可以通过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七条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享有学位授予权。行政委托可以通过实际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权依据不足的,推定为委托。

  4、后果不同。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机构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机构并没有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1、委托的目的是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包括几个层次:一是弥补行政机关能力不足的需要;二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方便老百姓办理相关事务的需要。

  2、委托的内容应当是行政机关某一领域的行政职权或者自身的具体行政事务。首先,行政机关委托的必须是行政职权或者行政事务,非行政职权或者事务的委托不适用行政委托。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者某个方面的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行政事务则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具体事务。其次,这一行政职权或者行政事务必须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机关不得将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

  3、受委托主体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现有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政委托的受委托主体主要包括其他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受委托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的条件由设定行政委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一般以具备完成特定的行政事务或者行政职权所需要的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等为基础条件。

  4、受委托主体以委托者名义实施相关委托事项,法律后果由委托者承担。这是行政委托区别于行政授权的重要特征。在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受委托主体是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相关行政行为,受委托主体并不因为行政委托行为而取得特定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使职权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