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什么时候补足

  一、工资保证金使用后什么时候补足

  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二十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二、哪些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