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烟追诉标准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是一种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即通常所说的制售假烟,一般是指未经许可、没有生产资质的单位或这个人生产、卷烟、雪茄烟,并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给他人,或者购买伪劣卷烟、雪茄烟后予以批发或者零售的行为。
2、追诉标准: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以追诉: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已销售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尚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3、量刑标准: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达到追诉标准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2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烟草制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量刑标准:
(1)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在追诉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2、追诉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应以追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已销售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尚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3、量刑标准: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