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成都试点汽车买卖格式合同,保护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再也不用担心购车遭遇“霸王条款”了!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由市工商局、市汽车商会共同制定的《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将于明年1月正式向全市推广,将有效减少汽车销售中的消费纠纷。

  权责明确不偏袒销售购买任何一方

  记者了解到,过去一般情况下,汽车买卖合同都是销售商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都有利于销售方。鉴于此,市工商局、市汽车商会共同制定了《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文本条款内容更为详尽,尤其是对购买标的、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对于买卖双方都更为有章可循。

  同时,为避免交车后的扯皮或销售商的欺诈行为,合同文本还特别配备制定了两个合同附件,委托服务协议书和车辆交接书,这将督促销售商尽可能将车辆交付文件明细化,也便于客户查验是否有遗漏的地方,避免日后的推诿、扯皮。

  逐步推行参与企业将纳入诚信考核

  “我们非常认可这份合同,尤其是其将售后服务内容进行了文本展示。”成都市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权威的格式合同能够起到指导作用。“以往我们拟定的合同难以做到这样权责分明,消费者购车时总觉得自己吃亏了,其实经销商也是‘有苦难言’,一些消费者一出问题就找商家扯皮,大家都很无奈。”

  据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负责人介绍,该合同将由成都市汽车商会负责在我市汽车销售市场进行推广使用,知名汽车经销商三和集团(微博)、建国汽贸等会员单位将成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参与其中,引导整个行业使用试行文本以全面推广,“以后会将汽车经销商在使用试行文本签订、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示范合同文本“靓”点

  经销商违约消费者有权要回双倍定金

  此次推行的合同首先在“定金”(非“订金”)部分作出说明,不能超过全车款的20%,且交车后定金将作为车款一部分,过程中如因经销商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

  索赔对象既可是经销商也可是厂家

  如果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消费者选择向经销商索赔后,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若选择向生产厂商索赔,经销商则有协助顾客的义务。

  委托代办中发生毁损保险公司先赔

  合同首次将以往多为口头协议的委托服务内容用文本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委托服务协议》中规定,消费者委托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应自行或委托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在此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等问题,消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