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提前还贷费用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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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孙某与西丰县工商银行签订了购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7万元,还款时限为10年,因2007年银行贷款利息上涨,投诉人查看了贷款合同后,发现有一条规定的是贷款满一年后可提前还贷。投诉人发现自己符合提前还贷条件,于是决定提前还贷,可是还完贷款才发现,银行除了扣除应还的本金利息外,还扣除了3000元左右的不明款项,包括保险费、公证费、提前还贷违约金、房产证费等,最后还扣了一个300元,此款没有任何收费依据。当投诉人与其理论时,工商银行也说不清楚,只强调上边就这样规定的,不办就算了。

  法律依据$w-A8BKp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所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S9X(~+i7r#V*s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7T;])]7v$^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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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点评

  基于国外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收取违约金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很普遍,但其前提是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对一的,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所订条款,如果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交纳违约金就是合理合法的。而我国的情况并非如此,一方是商业银行,另一方是不特定的借款买房者,贷款合同是由银行单方面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文本。面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贷款者无权选择,只要买房人想贷款,就必须接受合同中的内容。

  本案中,消费者提前还贷,除了要缴纳提前还贷违约金外,对于收取其它的费用则是银行乱收费行,这既侵犯了消费者拥有对贷款服务的知悉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财产权。由于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即使贷款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贷违约金,这也是消费者迫不得已而为之。毕竟,对于急于买房的消费者来说,贷款时可以选择的空间很小,格式合同中的提前还贷违约金条款应该做出限制性的解释,才能有效的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本案中,银行借消费者提前还贷乱收费的作法是错误的,没有标明收费理由的收费应当返还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