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草莓种苗“僵果”纠纷案例

  东港市江某等五农户于2008年春天从辽宁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超越99”脱毒原种苗进行繁殖,用于秋季草莓生产。春季育苗期间,母苗死亡率高(供苗单位承诺5月1日前死亡的给补偿苗),植株长势较弱,繁殖率较低,子苗瘦弱。秋季生产苗定植于日光温室生产田中,由于育苗数量不足,补载前一年自育的草莓苗。所栽“超越99”草莓苗,在生长过程中出现开花早、花量大、“花而不实”现象。

  受江某等5农户委托,2008年11月26日东港市草莓研究所对其日光温室栽植“超越99”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江某等5农户日光温室栽植“超越99”面积3.47亩,生长势及开花习性与当地99苗存在差别,表现植株相对矮化、“老干”、花器官发育变异、出现“花而不实”现象。根据同温室正常苗长势长相估测,异常苗第一茬花果因“花而不实“每株减产100g至125g之间,因此实花果恰逢高价期,每kg销售价平均16至20元,因此估测仅第一茬花果异常,每亩按13000株计算,减产草莓1300kg至1625kg,减少收入20800.00元。

  江某等五农户与经营者负责人联系,负责人称企业老总不在家,等老总回来后研究,要到农户地里查看情况,还需要有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江某等找到东港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委托东港市草莓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书下达后,与经营者负责人多次联系,可经营者负责人又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总是推诿不到场,于是,江某等将该情况反映到了丹东市消委会。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案件点评

  种子纠纷是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种子消费往往是生产消费,但是基于对农业农资的重视,种子纠纷也可以通过《消法》来调解。种子纠纷往往具有以下特点:种子质量鉴定难、事故原因确认难、损失数额确定难;种子纠纷往往人数众多、损失数额大;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谨慎处理。

  本案中,鉴定结论是证明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关键证据。江某等找到东港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委托东港市草莓研究所进行鉴定,应该说这样一个鉴定程序是经得起推敲的。既有农业主管部门参与,又有草莓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其效力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某种业有限公司的托词,是对消费者推卸责任,其理应赔偿江某等农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