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假药案几个月结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计出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也就是说,这个期限是最长的,司法机关只能在这个期限内结案,不得超期。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继续羁押就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一)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二)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8条)

  (三)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二)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四)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二)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三)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第140条)

  (四)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一)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三)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五)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196条)

  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

  可以向公安局、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三)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