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跟劳动合同能否同时存在
不能够同时存在,这两种都属于合同关系,劳动合同说明你是保险公司的雇员,与保险公司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代理合同说明你代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按销售情况支付佣金,你与保险公司属于合作关系,此时签订个人代理合同的人就如同是个体经营者一样,与保险公司无直接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只是代理合作关系。
所以这是两种不同的身份,如果同时存在的话,代理合同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劳动合同员工就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在销售保险时,是不能计提佣金的,他是领取工资的。
你说的两者同时存在,一般在保险公司是签订销售类劳动合同(其他的属于技术类或者管理类),这种也可以按业务计提佣金,在财产险公司里面叫绩效,这种情况下就无需再签代理合同了。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的效力包括:
1、一般效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
2、法律强制力,劳动合同一经生效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