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游泳命丧黄河,河务局无责免赔
中国法院网讯1月4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少年游泳命丧黄河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利津县河务局对原告张某之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22日上午,原告张某13岁的儿子与同学在利津县地段黄河主河道游泳时均溺水身亡。原告提起诉讼,指出被告在该事故地段的黄河堤面上采用了亲水公益设施,吸引公众前去踏青乘凉,却没有设置护栏或相关警示标志来提醒告知游人擅自进入黄河游泳的危险性。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利津县河务局对护滩种植草坪和树木进行绿化,目的不是吸引公众游玩,而是履行自己的职责。且黄河作为我国第二大河流,水流湍急,人人都知道进入黄河主河道游泳的危险性。被告没有在黄河岸边设置护栏或安全警示标志的必要,亦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