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受害人受害时无需扶养,但以后需扶养的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经常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即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的某位或某几位成年近亲属不需要受害人扶养,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他们却需要受害人扶养,而且受害人也有义务扶养他们。

  1、受害人遭受侵害时,其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但一定时期后,其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例如受害人的父母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靠自己的劳动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不需要受害人的扶养。但随着受害人父母年龄增大,逐渐失去劳动能力,而其父母又无其他收入来源。如果侵权行为未发生,那么此时由受害人扶养其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在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就会面临着无人扶养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从情理上讲,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此时受害人的父母却无法从法律上获得救济。

  2、受害人遭受侵害,其已经成年的子女,在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后的一定时期,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例如受害人遭受侵害时,其成年子女自然不需要受害人扶养,也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一定时期后,受害人的子女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此时受害人的子女无法从法律上获得救济。

  以上问题,实际上是扶养期待权的问题,由于侵权人的侵权,导致受害人的父母、子女的扶养期待权受到损害。虽然这种扶养期待权只是一种期待权,不代表侵害人马上就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将来的一定时期,这种期待权有可能转变成为现实。

  如果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未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父母、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

  如果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在法院作出裁判时未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将来的一定时期内丧失了劳动能力,有两种观点:

  1、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如果就此起诉到法院的,应予驳回。因为受害人的侵权赔偿案件已有生效判决,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理应驳回。

  2、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法律应赋予受害人一方主张赔偿的权利,可以再行起诉。只要受害人一方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时效内,法院应予支持。实际上也就是赋予受害人一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追偿权,以此体现法律对公平和社会正义的保护。

  笔者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在社会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对赔偿费用的确定要符合当时社会生活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普遍价值观念。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一种经济损失,责任主体范围相对其他费用大,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容易地从一个主体扩展到另一个主体。故在经济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责任主体有所限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自我价值观念和自身权利实现的要求越来越高,在确定赔偿费用的标准与范围时,应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故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与确定,应当考虑更多的因素。在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主张实际损失,不应再有限制,法院对此应予支持。在立法技术上,可以突破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就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一定时期后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