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判决前,“隐名股东”卷走的35万全部追回

  “幸好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上帮我们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帮企业追回35万,不然企业就要倒闭了。”4月22日,无锡市某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女士说。当天,该公司业务员李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判决有了结果,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但其侵占的35万元货款在判决前一个月已悉数退还公司。刘女士特意致电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表示谢意。

  2013年4月,刘女士在查阅公司账目时发现,公司的得力干将、业务员李某多日没有回单位报道,由他负责回收的货款也一直没有归账。打手机,不通;去家里,没人。再和几家业务单位一打听,都说李某已上门收走了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间的货款,共计35万元。这可急坏了刘女士。35万,对一家仅有8名员工的小企业来说可是大数目。万般无奈,刘女士报警,并在立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公司对35万货款的权利。

  该案移送至惠山区检察院后,检察官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应属于公司的货款,显然是职务侵占行为。细查该案,检察官了解到内中隐情:2008年李某借用他人名义,向刘女士公司投资10万元,但未作正式登记,仅与其他股东之间达成了协议,李某因此成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此后李某长期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双方口头约定了基本工资、业务提成结算方式,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业务能力出色,但在为公司奔走的几年里却没挣到什么钱。心情郁结的李某卷走货款一走了之,认为这是几年来自己的劳动所得和股份红利,未料触犯刑律。

  一方是小微企业,一方是“隐名股东”,检察官认为两家附带民事诉讼并非完全不可调解,只是缺乏契机。当得知李某及其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时,检察官立即建议当事人双方借此机会坐下来协商货款退赔一事,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给犯罪嫌疑人一个真诚悔罪的机会,也能促使庭审更为高效集中,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赢之举。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见证下,李某当场退还25万元现金,并将出资额转让他人,折抵剩余10万现金,刘女士代表公司出具了对李某的谅解书。拿着谅解书,李某沉默良久,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我心里非常内疚。虽然我已经不是股东,但业务还比较熟,希望以后能继续为公司出力。”

  今年以来,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围绕增强执法效果这条主线,抓住案件中可能调解的一切契机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该院借助庭前会议、刑事和解、第三方调解等多项机制化解矛盾10余起,金额80余万元,得到群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