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查封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财产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4年11月02日

  [裁判字号]:(1997)哈执字第129-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申请执行人:抚顺市物资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六道街7号。法定代表人:杨雷,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有色金属供应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张宗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物资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六道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杨雷,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有色金属供应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仁,主任。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宏,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哈经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所有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282号院内6台天吊、1台地平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东飞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