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面对性别歧视时女性应该怎么办

  女性在找工作工程中,遇到性别歧视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违法。

  求职过程中,若公民受到性别歧视的时候是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仍然对劳动力市场产生着负面影响。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把男尊女卑的观念演绎的淋漓尽致。“三从四德”、“女子无才便是德”等传统观念像枷锁一样紧紧束缚着女子。女性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它们被看成生儿育女的工具,女性的家务劳动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经济上的附庸地位、法制上的“记丁授田”、观念上的女无私蓄、形式上的男耕女织以至灭绝人性的妇女买卖等,使妇女沦为男性社会的牺牲品。两性几千年来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平等,当社会分工呈现出性别差异、剩余产品出现而导致财富分配不均、劳动力过剩时,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会自然而然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