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清算程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由公司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其中,公用企业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和政府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两种情形,不予受理;
(三)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与重整;
(四)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有关人员中指定的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注销原破产公司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