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区别有哪些?

  一、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区别有哪些?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重整是什么意思?

  重整,一般指“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而重组,一般指“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三、为什么说破产重整是对债务人的保护?

  1、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当天,债务人企业的全部债务都不计算利息了,全部停止计息,这不需要债务人企业逐一去与债权人沟通,这是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停止计算利息,降低了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成本,甚至可以说进入破产重整,债务人企业就没有财务成本。

  2、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则债权人单个的诉讼、仲裁、保全和执行等法律行动就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都全部中止执行,暂时停下来,债权人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债务人疲于应对司法程序,也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债务人企业的有价值财产不被执行掉;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查封、冻结等保全将全部解决。这一类保护措施对债务人企业事实上是最重要的。实践中,大量企业本身自身经营尚可,资产也有价值,但是短期内出现债务违约,一旦债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冻结债务人企业的银行账户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将直接导致债务人企业的生产陷入瘫痪,形成恶性循环。但是有了前面这些保护措施,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就受到法定的破产保护,免受法律措施干扰,这对于经营性企业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救命的措施。

  3、用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人也不能随意处置担保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那些用债务人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等股权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虽然在法律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法也原则上禁止这些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并随意处置担保物。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还是在于最大程度保护债务人企业,让这些对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财产可以免受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处置,维护企业重整价值。

  4、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还可以持续经营。上面我们分析到,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最大差异在于破产清算就是要让债务人企业关门大吉,所以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债务人企业只能从事跟破产清算相关的工作,原有的经营活动要立即停止,但是破产重整程序就不同了,因为这个程序的目的就是要让企业重生,维护这个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协助企业解决一时的困境。所以,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企业经过法院批准之后还可以继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加上上面提到的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还可以免受债权人的执行、保全以及处置,所以债务人企业可以正常的持续经营。

  5、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为了持续经营还可以继续借钱。重整程序对债务人企业的保护,还体现在即使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了,如果是为了债务人企业的持续经营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企业还可以继续借钱,同时为了保障资金安全,法律上将这种重整期间借的钱定性为“共益债务”,就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借的钱,可以优先清偿,为债务人企业在重整期间的持续经营提供进一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