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提出审查违宪的要求或者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宪审查的提出者可以大别为两类:第一类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类是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法律对于这两类提出者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
法律对第一类的写法是:“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而对于第二类提出者的写法是:“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以上引录的两段条文显示了对两类提出者的不同规定(文中以带横线的斜体字表示二者的差异之处);
1)对第一类称“要求”,而第二类则称为“建议”;
2)对第一类提出的要求,常委会工作机构即分送……,而对第二类提出的建议则须“进行研究”,认为“必要时”才送……。前者是确定的,而后者则须视工作机构的研究结果而定。
尽管有些许差异,但都会受到重视。
(四)审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常委会进行审查的过程可以细分为四道程序:
程序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把提出违宪审查的书面要求或者建议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程序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程序三:制定机关在收到专门委员会书面审查意见后的两个月内,应当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程序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