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基本理论
(一)房地产信托的要素
通常所说的房地产信托包括信托行为、信托当事人以及信托标的物三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信托行为一般是指以设定信托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其主要书面形式是在双方相互了解、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信托契约或者合同等;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个方面。其中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自然人或者组织等;房地产财产就是房地产信托的标的物,即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代为管理或者处理的房地产财产。通常广义上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在经营管理标的物的过程中产生的盈利,也叫信托收益,这些均在房地产信托的范畴之内。
(二)房地产信托的分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国内的房地产信托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另一类是房地产财产信托。其中房地产资金信托以委托人的货币资金作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货币资金进行自主经营,这种情况下,信托资金的来源必须是个人的资金财产或者是单位空闲的资金财产;而房地产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房产、地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交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在收到财产后并不给予现金与委托人,而是签发一系列的凭证,委托人拿着这些凭证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以期获得利润等。委托人从这些凭证上的所得就相当于出售房地产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