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强制执行与先予执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强制执行可以先予执行的情况。
以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条件有: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