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强制执行与先予执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强制执行可以先予执行的情况。

  以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条件有: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