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对于短视频侵权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

  新版《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等内容。

  除了以前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定赔偿责任以外,随着今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施行,以及今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原则,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那么对于明知是他人的作品,还要非法的剪辑、长拆短来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也适合惩罚性赔偿原则。

  影视作品侵权可以由侵权行为人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赔偿范围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