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生父母什么条件可以送养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五、十、十一、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权单方送养。

  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对孩子的送养,也应由生父生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一方单独送养。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公民、组织可以作为监护人。孤儿,的保护者。社会福利机构有特别困难,不能抚养孩子的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有我国的规定,可以有祖父母、祖父母。希望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保护责任,由未成年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