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微博实名举报被判名誉侵权

  男子在新浪微博上实名举报广东省政协委员林某某“拥有两个身份证”、“偷税1425.5万元”等内容。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处男子构成名誉侵权,要求其在网络上道歉,并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失费。男子不服,已于昨日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某某为广东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从2012年7月31日开始,广州市某某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在名为“胡某某实名举报”的新浪微博、博客上陆续发表多篇文章。

  胡某某称林某某、林甲夫妇分别拥有两个身份证,林某某的第一个身份证尾号是0026,广东陆丰籍。她的另一身份证尾号是1329,海南万宁籍,姓名为林乙。其夫林甲(广东陆丰籍)的另一身份证又名林丙(海南万宁籍)。

  胡某某又列举了林氏夫妇“侵占国家巨额税款1425.5万元”、涉嫌“行贿罪”和“诬告陷害他人罪”等13项内容,并提供了广州中院和税务机关的一些纸质文书。他同时举报了天河区人民法院与林氏夫妇一起,针对其个人制造了100多宗“冤假错案”。

  林某某是十一届广东省政协委员,林甲是第六届海南省政协委员。判决书显示,原告林某某否认了胡某某的举报内容,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社会名誉和社会地位造成极大的损伤,要求被告公开登报道歉,并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248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最后判定,本案符合后者所述,要求胡某某在网络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焦点

  网络举报需举证证明?

  法院:被告在公共网络媒体上公开发布文章宣称原告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涉嫌犯有数种罪;但其未能在本案中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上述犯罪行为,亦未举证证明国家审批机关判决原告犯有上述罪。故被告属借检举、控告之名,行诽谤之实。

  被告胡某某:天河区法院作为被举报单位,本应回避此案。且本案被告无举证责任,法院未查实举报内容,也没有将本案和被举报人移送主管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