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

  《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1982年至2018年期间共修改了六次,截止到2018年8月,最新修改日期是2018年3月11日。

  (一)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二)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三)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改的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

  (一)提案,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提案由宪法规定的提案主体提出。我国宪法规定的拥有提案权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除此之外,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提出修宪动议,进行宪法修改。

  (二)审定,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

  (三)起草,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

  (四)议决,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