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秦火火造谣传谣被判3年,反“网谣”法规出台后第一案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火火(秦某某)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宣判。

  法院认定其编造“原铁道部赔外籍旅客3000万欧元”等谣言构成寻衅滋事罪,对罗甲、杨某、张海迪等人造谣构成诽谤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秦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据了解,秦某某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

  宣判后,法院对涉诽谤事实是否属于公诉案件,是否对其同一行为追究两次罪责进行了法律解读。

  上午现场造谣传谣3000余条受审认罪道歉

  秦火火造谣传谣案今天上午在朝阳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8时55分,天空飘起了小雨,在朝阳法院三层大法庭内,旁听席座无虚席,少时,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成员走入法庭,随后法官敲击法槌,令法警将被告人秦某某带入法庭。

  此时,身着一身黑色便服的秦某某被带进法庭,看到旁听席的3位家属和记者,秦某某露出了笑容,并对着镜头看了又看。

  记者注意到,秦某某走入法庭时,手脚并未被戴上械具。距案发,已近8个月时间。

  检方指控,秦某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淮上秦火火”、“炎黄秦火火”、“东土秦火火”等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某、张海迪、罗甲等人名誉的事实,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检方认为,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11日,秦某某在朝阳法院受审。秦某某当庭认罪,并对杨某、张海迪等人表示歉意,“希望我的行为能警示他人,不要干我这样的蠢事。”

  9时进行宣判,法院就辩护人的意见及法律适用进行详细解读。

  查明事实诽谤罗甲、杨某和张海迪

  2013年2月25日,秦某某明知罗甲(男,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系军人,使用“东土秦火火”的账号,捏造“罗甲之兄罗乙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无端质疑罗甲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罗甲的负面评价。

  2013年7月15日,秦某某明知“杨某(女,某媒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向希望工程虚假捐赠”系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被转发7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某的负面评价。

  2012年11月27日,秦某某使用“炎黄秦火火”的账号,在网上捏造“张海迪(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具有德国国籍”的事实并散布,后经网友举报,新浪公司判定为不实信息,张海迪亦通过微博澄清。秦某某于同年12月31日使用“炎黄秦火火”的账户再次发布该信息的博文,引发网民负面评价。

  动车事故谣言被转发1.1万次

  2011年7月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即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某某为炒作,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

  该微博被转发1.1万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对此,辩护人出示了相关书证,证明在秦某某发布该信息之前,网上已有人发布了相同的信息。

  但公诉机关出示的新浪公司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能够证明“路西法”发布的微博系在秦某某微博发布之后修改而成。

  被从轻判处3年徒刑称不上诉

  法院认为,秦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某某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数罪并罚。

  秦某某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朝阳法院以被告人秦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宣判后,秦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律解读

  1、如何认定涉案微博系秦某某发布?

  辩方:部分涉案微博不能确定是秦某某所发。

  法院:关于涉案微博信息是否为秦某某发布,系基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秦某某对涉案微博的辨认、相关账户发布的其他微博内容以及秦某某本人的供述,根据证据之间形成的证据链综合予以认定的。

  UID号是识别微博账户的唯一依据。在涉及铁道部的相关信息中,所谓的“两个”账户分别为“中国秦火火_f92”和“中国秦火火”,而这“两个”账户的UID号是完全一致,实际上只是一个账户。

  2、秦某某主观上不知是虚假信息?

  辩方:秦某某主观上不明知系虚假信息,客观上亦未实施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法院:秦某某在发布的涉案微博或无中生有,为本人捏造、编造;或对有一定来源的虚假信息进行实质性篡改,以原创方式发布;或流传的虚假信息已澄清,仍然增添内容散布。

  秦某某作为网络从业人员,对信息的真实性未尽核实义务,反而捏造、编造虚假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客观上亦实施了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3、涉诽谤事实是否属于公诉案件?

  辩方:本案涉诽谤事实不属于公诉案件,部分被害人未主动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追究,检方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秦某某诽谤罪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

  法院: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条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本案中,秦某某分别诽谤杨某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秦某某一年内分别诽谤多人,构成诽谤罪。

  4、“7-23假信息”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辩方:秦某某发布原铁道部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不足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该起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据不足。

  法院: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秦某某在该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该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及评论,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

  法院认为,其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5、是不是同一行为追究两次罪责?

  辩方:秦某某发布涉案微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并无不同,对其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将使被告人的同一行为两次承担罪责。

  法院: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两罪的犯罪构成不同,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两罪的行为特征不同。

  本案中,秦某某捏造损害杨某等公民人格、名誉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而秦某某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发生后,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分别认定为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通报系反“网谣”法规出台后第一案

  宣判后,朝阳法院召开通报会,就该案事实认定、法律解读及警示意义进行说明。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秦某某诽谤、寻衅滋事案是去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两高出台《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

  法官提醒网民,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凡是现实社会中不能僭越的法律底线,网络世界同样也不应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