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转网络信息侵权将担连带责任
昨(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自媒体转载信息承担相应注意义务
《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依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三个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网站是否“知道”综合考虑七条因素
实践中,涉及名人、艺人的微博微信往往被网站推荐为热门,在一些名誉侵权纠纷中,网站也往往被列为被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对此,《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七条因素。
网络水军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指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同时,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