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属于吸收犯吗
一、选择性罪名属于吸收犯吗
1、选择性罪名不属于吸收犯:
(1)选择性罪名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而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可以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否可以适用假释
1、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如果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将综合考量,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