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采用强制措施是犯罪很重吗

  一、采用强制措施是犯罪很重吗

  并不能说明犯罪很严重,强制措施只是相关部门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手段,有的轻微的可以拘传,严重的可以逮捕,所有不能一概说明犯罪很重。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