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限制加重原则
一、什么是限制加重原则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并罚,对于同种的数罪,一般以一罪论处,除非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定罪量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即“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