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审计署

  文号:审综发[1997]72号

  发布日期:1997-3-21

  执行日期:1997-3-21

  各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第五条中规定,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分工范围为驻在省(直辖市)及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中央单位。现结合地理、变通条件和历年的审计工作实践,将务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的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予以明确,具体是:

  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吉林省

  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大连市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北京市、河北省

  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内蒙古自治区

  审计署上海特派办浙江省、宁波市

  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安徽省

  审计署济南特派办青岛市

  审计署郑州特派办青海省

  审计署武汉特派办江西省

  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计署广州特派办福建省、厦门市

  审计署深圳特派办海南省

  审计署成都特派办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审计署昆明特派办贵州省

  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

  审计署兰州特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