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程序及遗产如何处理
继承的程序及遗产如何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原因。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终结。当前外国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现今医学界及法学家有争议,界定为脑细胞死亡。争议大的是安乐死,但均无定论。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失踪一定时期,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推定其死亡;或者依法剥夺其生命权判处的死亡。
上述自然死亡和宣告或宣判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
2、继承开始的时间。
①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
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我国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②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的死亡的时间。依法院宣告或判决执行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准确认定继承开始时间的重要性。
A、能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B、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他们各自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少;
C、便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能确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④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难以确定怎么办?
按我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继承开始的地点。
①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②为什么要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
A、便于继承人继承遗产;
B、发生纠纷便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C、便于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责任;
D、便于保管好遗产。
4、继承开始的通知。
我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继承及遗赠的接受或放弃
1、接受、放弃继承的形式。
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的则放弃继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要有一定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①明示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能用书面或口头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叫明示。
②默示的形式。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这叫默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的条件:
①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②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③必须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民进行;
④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
三、继承权的丧失
1、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或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其对某一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继承权丧失的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