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仰仗法度,用好电子证据这把剑

  有司法实务工作者说,电子证据就是“证据之王”;而有专家学者说它是侦破案件的“倚天剑”。那么,如何用好这把剑,既能依法惩治犯罪又能保障人权?在11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举行的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学术研讨会(2014)及电子取证沙龙上,来自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讨。

  破案秘笈: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

  修改后刑诉法将“电子数据”入法,与视听资料一同作为第八类证据。电子数据成为法定的证据之后,给侦查办案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法律的修改为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得刑事诉讼的证据体系更加丰富完善。但是电子数据本身所具有的有别于传统证据的内在特性,决定了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必然要通过运用电子取证的技术手段才能得到其应有的法律定位。”云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夏光华说。

  何谓电子取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认为,电子取证,也即虚拟空间侦查,是对形形色色的电脑设备、手机设备、网络设备以及其他存储介质进行调查取证。简单地说,就是通过电子取证手段向虚拟空间找证据。而信息化发展至今,电子取证已经与数据库侦查密切相关,例如,对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因特网进行电子取证。具体到个案,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经常使用的电子设备而形成的“数据库”进行侦查。可以说,电子取证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常规手段。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存有通话记录、往来短信、银行转账信息,成功提取这些电子数据,很可能补足证据链条的关键部分,从而有效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涉案的手机、iP“d、电脑、网络及相关的存储介质,都是“沉默的证人”。

  “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起到攻坚克难、出奇制胜的作用。”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方XX说。

  “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随着人们大量活动的线索或证据不再以传统物证的方式而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发现、收集、分析、鉴别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的数据,将成为今后案件侦破和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周XX说。

  不过,有实务工作者提出,电子数据发现难、固定也难,因为电子数据容易被删除。用什么手段获取电子证据,什么时间能获取,是司法实务中的焦点问题,也是学术界一直关注、研究的问题。

  可以说,电子数据对侦查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仅是技术层面、人员方面,还有法律法规方面。

  技术挑战:信息化发展带来新的侦查模式

  正如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将大数据赞誉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一样,大数据、云计算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改变我们的工作、生活。电子取证已不再像以往一样,仅对犯罪嫌疑人经常使用的电子设备而形成的“数据库”进行侦查,而是扩展到一个广阔无垠的大数据库当中。海量的数据,让电子取证工作变得异常困难。

  面对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困境,一些专家提出要做到“科技强侦”,并提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实现科技强侦应在思想与基本措施方面进行多重改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1B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装备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等文件,明确提出职务犯罪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的目标,首先要从硬件设备方面夯实基础,即侦查装备现代化。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XX认为,“要敏锐地认识到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发展中不可逆转的应用。检察技术信息部门要更好地服务侦查办案,就必须充分研究和深入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检察机关打造出倚天剑和屠龙刀。为此,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从去年起确立了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信息技术与传统检察技术融合‘两融合’的工作思路,建设了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云平台,与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联合启动了侦查信息化查询分析综合平台建设。目前,电子数据云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效果已经初步显现。”

  “至2014年8月,基本完成了电子数据云平台搭建。”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管理处处长程XX这样介绍,“这个平台涵括几个功能:数据采集分析、取证分析、秘密解析、互联网资源服务与支持等等。”

  电子数据云平台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哪些变化?周XX介绍说,通过大量数据的积累,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可以大大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效率。比如,通过一个地区某一类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被侵害对象等大量数据的积累和对其规律的分析,可以有效地防御、控制和打击此类犯罪。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XX介绍,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对规范执法的要求,无锡市检察机关前瞻性地建设以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为支撑的办案工作区,以侦查基础信息平台为核心的信息情报采集和检索系统,积极尝试运用手机取证、计算机取证、话单分析和侦码定位等信息化侦查技术手段,逐步建立起基本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有效提升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法治化工作水平。

  人员挑战:怎么用好电子证据这把剑

  对“大数据时代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部分与会代表提出不同看法。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指挥中心检察员陈XX介绍,对于这种新的侦查模式,很多人不清楚干什么、怎么干,存在重视买设备轻视实际应用,或者信息共享差、无统一侦查信息平台等现象,一些基层检察院数据处理的专业人才也相对缺失。在陈XX看来,理念的转变是迈出新侦查模式的第一步,此外还要实现人文侦查向数理侦查转变、粗犷型侦查向精细型侦查转变、经验型侦查向系统型侦查转变,手工依赖性向网络依赖性转变、单一型向复合型侦查转变、传统型向创新型侦查转变。

  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侦查信息处副处长邵XX认为,运用大数据侦查模式,除了构建信息化侦查平台,还要成立专门的侦查信息机构、培养高端的数据科学人才、建立科学的数学模型。

  “大数据侦查”模式如此“高大上”,侦查人员能适应吗?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如何配合?这是不少与会专家提出的共同疑问。一些专家提出,侦查人员应转变办案理念,提高对侦查信息技术的认识。技术人员要树立侦查意识,强化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还要加强侦技配合,才能提高检察技术运用效果。而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谢XX认为,大多数电子取证是简单且快速的,侦查人员可以掌握。并且,在发现信息在案件中的侦查价值上,侦查人员具有天生的优势。具体到查办案件时,电子取证应与审讯相结合,迈向“取、检、用一体化”。

  法律挑战:制度建设与机制建设有待深化

  有效获得电子证据可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减低错案发生的概率、提高查办案件的效率和成功率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这一切都有赖于电子取证的规范化发展。方XX说,实践中,侦查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电子取证工作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不严、取证不全、运用不足等问题。

  “虽然电子证据已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但如果放到历史的长河中,这个学科的发展才刚刚开始,在证据立法、司法实践、服务办案的工作机制方面,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都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很多问题要研究。”赵XX认为。

  在电子取证的程序方面,对“手机”这一代表性电子数据载体进行取证是专家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X提出,侦查人员在未获得搜查令时不能对手机进行取证。而刘品新认为,对电子证据的认识,有些问题需要厘清。实际上,对案件现场的任何证据都可以进行勘验,不仅包括文书、指纹等传统证据,也自然包括手机记载的电子数据这种证据。因此,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在程序上不存在时间点的法律障碍。当然,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让取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对于大数据给生活、司法实践带来的变化,有学者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大数据是个新生事物,其运用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就是其中之一,具体到司法实践的电子取证工作中,如何规范相关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X提出,应对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的具体程序进行立法,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审查、提交,同时建立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当事人救济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诉权、获得赔偿权。一些与会代表认为,展望刑事程序中电子数据规则的未来发展,需要树立电子数据特殊证据规则的基本理念,并结合我国和国际经验对取证、审查认定等规则加以完善。

  要“戴着枷锁”舞剑——这是与会专家的共同认识。电子取证工作既要在科学性的框架内进行,也要在法律法规指定的轨道上运行。为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的法治化水平,不少检察院出台了电子取证工作意见,明确规范了检察技术信息部门的工作职责、受理程序、办案期限。而取证的相关审批程序和具体工作,更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任何侦查活动的开展都必须按照法治的精神和原则进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XX认为,电子取证、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新鲜事物,有一个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的过程,需要法学研究不断给予积极的理论支持,并推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蒋永良表示,新形势下加强“两化”建设,强化电子证据运用,需要学术研究与侦查实践相结合,不断探索研究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新思路、新举措,有效开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