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签字审查不严,泾县一酱制品公司赔掉85万元

  基于对担保公司的信任,未经仔细审查便在保证合同上草率签字,最后都要为自己的失误买单。日前,泾县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某担保公司要求被告泾县某酱制品公司偿还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85万余元本息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伍某等五名被告对上述债务在约定的15万元内各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担保公司对另一名被告戴某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泾县某酱制品公司向某银行借款80万元,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公司经理伍某等五人为了保证酱制品公司能按期还款,分别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均为15万元;戴某则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价值为24.9万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后酱制品公司未按期还款,担保公司按约向银行垫付了借款本息,遂将包括酱制品公司在内的七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偿。

  庭审中,除伍某外的其他五名反担保保证人均辩称,签订合同时不了解情况,合同内容并不完整,是信任担保公司才签字的,担保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审理认为,该五名被告自愿在反担保合同上签字,按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自身的审查失误不能抵消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