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医生可否做见证人?
律师:
您好,我母亲去世时,留下一处房产,由于母亲生前都由我照顾,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都对母亲不管不顾,母亲多次口头表示要把房产留给我。前一阵,母亲突发心肌梗塞,去世之前我的哥哥、姐姐还有两个医生在场,由于母亲病急,只能口头表示将房屋留给我。母亲去世后,我的哥姐却反对,表示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要求分得母亲的房产,请问母亲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答:您母亲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根据《继承法》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因为您母亲即将去世属于危及情况,而且有两个医生在场见证,并且两位医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相关联的利害关系。所以如果可以得到医生的证言,法院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