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口头遗嘱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有两种确定方式:由法院指定,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若由法院指定,则小额诉讼最多为七日,一审简易程序最多为十五日,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至少为十五日,二审案件至少为十日。发回重审的案件,由第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举证期限,没有上限或下限的限制。

  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则没有上限或者下限的限制,但是应当经过法院准许。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订立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二)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三)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四)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五)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五)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口头遗嘱不是任何情形下都是有效的,只有在危及情况下才生效,危及一旦解除或者消失,口头遗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