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口头遗嘱相关案例详细分析及解答
2005年5月,葛某的父亲病危,葛氏兄妹到病房守护时,父亲当着兄妹二人及两位医生、两位护士的面说:“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你们的继母。”经过抢救,葛父病好出院。次年5月初,葛父再度发病,抢救无效病故,留有遗产房屋9间,存款43000元,彩电、冰箱和家具若干。葛某的继母提出,2005年5月,葛父在医院曾留下口头遗嘱,一切遗产由她继承,应按遗嘱办理。葛氏兄妹则认为,危急情况解除后,父亲没有办理自书、代书或公证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口头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检察官析疑>>>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即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有效:一是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二是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法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三是这种危急情况必须是直到死亡没有解除,不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
乐山律师:本案中,葛某的父亲2005年5月在医院所立的口头遗嘱,一是在危急情况下立的,二是有两位医生和两位护士作为合法见证人,如果那次经抢救无效,葛父即去世,那么他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成为有效遗嘱。但葛父病好出院,至其死亡时隔1年之久,这说明他完全有能力、有时间用自书、代书、录音或公证的形式立遗嘱。因此,这次口头遗嘱由于危急的解除而无效。如果葛父病好出院至突然发病死亡期间没有再立过其他形式的遗嘱,就应当由葛某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