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被部分转让,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
2012年,老张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便向好友老田借钱。当时老田手头有些紧张,便建议老张向朋友峰哥借钱。峰哥是生意人,听说老张借钱,直接说借钱要月息3分,并让老田做担保人。随后,老张和老田给峰哥写下了5万元的欠条。
谁知老张在与合伙人赵顺做生意期间,由于家中出现变故,不得不撤出生意。老张把自己的合伙份额全部给了赵顺,但前提是赵顺需帮老张向峰哥偿还3万元欠款的本金及利息。征得峰哥的同意,2013年3月的一天,老张、老田、峰哥、赵顺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赵顺在当年5月底偿还峰哥3万元本金及利息,余下2万元本金及利息依然由老张偿还。老田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5月底,赵顺按约定将钱还给峰哥,老张却因无偿还能力还钱无期。峰哥直接将老田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期间,又把老张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余下欠款及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老田偿还峰哥2万元本金及利息,老张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解说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对于转让出去的3万元,老田因为没有书面同意担保,因此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仍需对未转让的2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文中人名皆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