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贷款开店逾期不还,担保人追偿获支持

  借款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日前,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支持了担保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缺席判决借款人给付担保人为其清偿的贷款本息5.3万元。

  2012年初,赵某在县城租了一个门脸房准备开饭店。因资金短缺,赵某让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王某为其担保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万元,期限10个月。赵某的饭店开业后,由于经营不善,中途关门停业,赵某在向贷款公司还了部分利息后便不再过问。贷款到期后,贷款公司多次找赵某结算贷款本息,可赵某根本无力偿还。王某作为担保人,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只好借钱清偿了贷款本息。为了追偿该笔贷款的本息,王某不得已将好友赵某诉至法院。开庭时,赵某经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某在清偿了贷款本息后,有权向赵某进行追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