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构成无效后如何处理

  一、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构成无效后如何处理

  相对人不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来,如果一方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