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款人锒铛入狱,担保人清偿债务

  舒城县桃溪镇人李某在酒桌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建设工程建筑工作的周某,两人相识后,彼此来往频繁,关系逐渐加深。2013年4月,周某在承建一项安置房工程时,因缺少流动资金,开口向李某借款20万元,李某看在朋友交情上,第二天就将钱款打入周某账户,周某出具欠条一份,并由同样从事建筑工作的朱某签字担保。后周某又分两次向李某借款9万元,三次共计借款290000元,并出具欠条为证,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

  借款到期后,李某开始委婉地向周某催要借款,周某推拒说暂时资金还未能周转,宽限半年时间。李某觉得无关紧要,便欣然同意。然而不久后,李某再次在饭桌上听朋友说周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检察机关追诉。李某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借款可能要不回来,情急之下,李某将周某及担保人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担保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朱某表示愿意代替周某偿还这笔借款,但只是第一笔借款20万元的担保人,不承担后两次借款的清偿责任。

  于是法院下达判决,周某和朱某连带清偿李某20万元,周某还需清偿下余9万元借款。

  借款人锒铛入狱后,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