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贷不到款竟成违约“合法”理由

  【案情介绍】王先生是上海人,在一家民营企业管理层工作,结婚6年,与爱人和未成年的孩子居住在浦东一套60平方米不到的住房内。王先生不满意小区对口的小学,听说离小区步行不到15分钟的地段有一所不错的小学,于是决定为孩子在那附近买一套学区房。王先生现居住的房子是结婚前贷款所购,父母居住的房子写的是父母和王先生的名字,当时也是他贷款买的房。

  最近,王先生在浦东崮山路一家中介看中一套一室一厅45.36平方米的小户型,对口六师附小,当天遂与卖家谈妥以118万元购买此房,并签定了定金协议,支付1万元定金。一周后,双方签定了买卖合同并支付70万元首付。然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以王先生之前贷过两次贷款为依据,拒绝王先生第三套住房贷款。由于中介在付定之前没有审核王先生是否具备贷款资格,此时中介给王先生出主意,比如办离婚、换主贷人等。这让王先生感觉非常困扰,对他来说,夫妻感情非常好,办离婚无疑是给自己的婚姻抹上黑黑的一笔;家中也没有可以帮他承担贷款的其他人选,就算贷款能审批下来,他还是会在限购范围之内。最后,王先生与卖方协商,无奈只能选择损失定金1万元,解除原来签定的合同。

  【分析】

  “限贷令”是指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规定;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建议】

  鉴于王先生夫妇的遭遇,及买方的贷款资格和购房资格认定情况具有一定复杂性,购房者在确定购买前,应先确定自己是不是在限贷或限购范围内,咨询、挂牌等应选择一些品牌中介,在政策和市场瞬息万变的时刻,最好多咨询一下资深房产顾问或专业律师,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更要谨慎,以免为自己造成法律风险,并因此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