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说法不一
2003年1月,某农村信用社与胡某、赵某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胡某从信用合作社借款1万元,赵某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赵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信用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借款本息,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胡某辩称,借款人实为赵某,自己是担保人。赵某辩称自己是真正的借款人。信用社称,合同中载明借款人是胡某,故坚持诉讼请求。
2003年1月,某农村信用社与胡某、赵某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胡某从信用合作社借款1万元,赵某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赵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信用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借款本息,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胡某辩称,借款人实为赵某,自己是担保人。赵某辩称自己是真正的借款人。信用社称,合同中载明借款人是胡某,故坚持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