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定金”“订金”没搞清楚,女子买车不成亏500元

  看清合同,莫把“定金”当“订金”

  “定金”还是“订金”?在不少汽车销售的宣传网站或DM单上,经常用“交XX元定金,抵XXX元购车款”等消息来吸引消费者。不少市民在关注优惠价格的时候,却忽略了“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的区别。

  近日,市民杨女士便在汽车维权网站上投诉这样的事情。“去年12月份,我定了一辆15万元左右的合资品牌轿车。当时我想试驾后买现车,销售人员说暂时没有,需要等。但如果我预交500元,可以再享受购车2000元优惠价格。”杨女士说,当时她担心年后优惠幅度回升,于是答应预先支付。

  3月份,4S店来电让杨女士去取车。“我试驾的时候发现车子性能并未如此好,发动机噪音比较大。再加上一些私人原因。我希望能退回预付款,不买车了。”杨女士说,这时候销售人员才告知由于我合同里签字缴纳的是定金,不会给退款。

  杨女士表示,签合同时,销售并未告知她定金和订金的别。当然她自己也有责任,没仔细看合同就签字了。结果现在才被告知这个定金是不能退回的。“我认为销售有知情不告,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但是销售人员告诉我这个是白字黑纸,就是退不了。”

  那用“定金”在合同中是否合乎规定?记者随即咨询了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天,他表示,在交易中,车商约定顾客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实际确保车商在交易中权益。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有具体规定,且受到保护的。但是销售人员没有告知消费者定金交付的后果,也有一定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换句话说,定金属《合同法》范畴,一旦交了定金,消费者不买车就无法退回。而订金是对付款方单方面的约束,不想买车后可以协商退回的。“提醒消费者,在法律知识不对等的情况下,应该多进行一些了解在签订合同。”夏天谈到。

  广告揽客

  等了3个月,至今未兑现

  消费者购车动力除了来源于自身需求,另一部分便来源于各路车商广告优惠的鼓舞。去年十月份,市民林先生便为着某厂的优惠购买了一款10万元左右的1.6排量的轿车,但优惠活动截止3个月了,他仍然没有拿到“优惠”。

  “去年十月份买的车,当时看了很多品牌,最后选择这款车就是因为厂商给出了不错的优惠。”林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厂商官网上的宣传就是“凡是10月15日到12月31日期间,购买该车,厂家给赠送1000元油卡,以及一年交强险和公职人员补贴3000元优惠。”

  林先生在购车前曾向厂商确认了这个优惠的真实性,同时4S店告知这个优惠是厂商直接提供的,跟任何4S店的销售活动和购车优惠不发生关系。于是林先生放心的买下了这款车。

  “但是我现在心里慌了,合同里没有写明优惠,就相当于我没有明显证据。我给厂商电话,他们说已经记录稍后回复,但一直也没回复。4s店来过电话,说继续等待。”林先生说。

  重庆市汽车商业协会秘书长左雯雯表示,如果厂商承认属实有此优惠,是会兑现的,只是需要时间等待。“这个与厂商的流程手续和审核标准有关。厂商不会收集齐一家4S店的客户信息后,便通过财务走流程发放优惠。有的是收集一个大区的信息,有的是收集全国的信息,走一次流程返利给顾客。因此等待时间会比较长。”

  如果厂商迟迟未兑现承诺,这样一个全国型的车型优惠,各地的集体维权也是可以向工商局申诉进行维权。

  维权

  避免模糊合同内容

  不仅有广告优惠不兑现,部分商户门前贴着过期优惠广告单,市民也要注意了。记者在在一家4S店门前看见“优惠6000元”宣传单,随后以购车者身份进店询问优惠一事,销售人员表示,这些优惠日期过了,还没来得及拆下来。

  同时,记者了解到,加价卖车已经不新鲜了,但是不少车商会以无现车为加价的理由。建议市民货比三家进行了解。同时,完善购车手续提车后,销售人员有时会提出一些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这类情况市民也要多留意。

  要想维护自己的购车权益,最需要谨慎的便是合同。“现在的合同都是规定格式,一些规定内容,销售人员是不敢拿这些做文章的。消费者最重要的是看价格以及个人手写信息填写的内容。”左雯雯谈到,比如说优惠信息,车辆品牌、型号配置和生产厂家等核心信息,这些都需要顾客要求销售在合同里清晰的写在合同上,避免车型与想要的不符,优惠不兑现。